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14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随后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遂履行了法律义务,缴纳了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于被执行人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陕AB220L、陕AY211C车辆的查封;
二、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