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浙江美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宁波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430号

申请人

浙江美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2679899429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富春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晗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彭莉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744968217Q)。住所地:浙江省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王宏斌。

宁波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Y4NP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大步街**(3-5)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代表人:徐国源。

案由

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0109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担保情况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宁波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银行存款590109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3471元,由申请人浙江美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孙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