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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召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2566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南召县光明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14191054345。
法定代表人:张庆超。
第三人: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1号B区3栋3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30842A。
法定代表人:陈诚。
原告***与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