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盈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1号B区3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陈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燕琳,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燕,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盈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190号、192号1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盈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宜泊公司在再审立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宜泊公司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与本案相关证据,认定盈捷公司系因停车场系统发生故障影响道闸正常使用,且宜泊公司未履行定期检修义务,致使盈捷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方拆除停车场系统与设备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据此对宜泊公司要求盈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宜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其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蜀俊

审判员  张 忠

审判员  何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