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404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E5座3层2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