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与宝鸡西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7102民初114号
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钟朝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秋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