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西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3民督4号
申请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香西村生产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987614013。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宝鸡西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建筑段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X23164008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西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申请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申请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