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1259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村罗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作出(2023)陕0703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限额345万元以内);如无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限于价值345万元以内)。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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