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8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兴隆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728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527657.23元,垫付的诉讼费20053元、执行费17525.7元,共计1565235.93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在名下无银行存款及金融机构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无金融保险理财产品,在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巴山镇鹿池村开办有镇巴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9月1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通报并约谈,因被执行人***名下镇巴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长期未经营,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程款及利息1527657.23元,垫付的诉讼费20053元、执行费17525.7元,共计1565235.93元未受偿。 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8执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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