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三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702民初4767号 原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村罗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22282021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三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三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702054767995X。 法定代表人:黄蒙,该村委会支书。 原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坤建筑”)诉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三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曙坤建筑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郊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669.99元,支付其利息35524元(57669.99元×15.4%×4年=35524元),从2019年5月起至2023年4月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揽了被告从三郊村三组至余桥一组道路工程,双方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了《汉台区***三郊村三组到余桥一组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该合同约定于2019年5月底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该工程施工款项,尚欠57669.99元至今未予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三郊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9日,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被告汉台区***三郊三组到余桥一组道路工程,双方约定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开始施工时,被告首付30%工程款,工程进展一半时被告支付40%工程款;全面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25%工程款,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被告将5%质保金金额支付原告,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汉台区***三郊到余桥一组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2018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5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经两委研究决定,兹有***交来三郊村三组至余桥道路建修保证金伍仟元整,保证期限为一年,若一年之后,道路无质量问题,于2019年8月份退还保证金。收款人:***.2018年11月30日.”。2019年6月12日,经审查案涉工程实际结算价值为505929.99元,原、被告在工程决(结)算审查定案单上**确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3260元后,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汉台区***三郊三组到余桥一组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收条、催款函、中标通知书、工程决(结)算审查定案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汉台区***三郊到余桥一组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返还保证金,现到期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其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计息至2023年4月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确定自工程决(结)算之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经核算,截止2023年4月30日,利息共计7364.87元。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三郊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三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工程款52669.99元及利息7364.87元,合计6503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三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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