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720-1号
原告: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XX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XX镇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XX路XX巷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08元减半收取67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师筱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