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274号
原告:大理市瑞锋吊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45。
法定代表人:段利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周建虎,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5966T。
法定代表人:马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艳,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市瑞锋吊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瑞锋吊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7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 二〇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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