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31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女,1986年11月18日,汉族,住潜江市。
上诉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企业壹号公园29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