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0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审 判 员 **民
审 判 员 赵建民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刘妍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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