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刚与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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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pt”>判决
书 (2018)陕0116民初11201号原告:**刚,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马建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鸿艳,该公司法务。原告**刚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交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鸿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27日-2017年10月13日高温补贴17个月共计13125元;2、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9800元;3、被告支付2016年3月27日-2017年10月13日工作日加班费以及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82792.5元;4、被告补缴2012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13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5、被告补发原告2016年1月1日-2017年10月3日十个月差额工资50000元;6、被告支付2017年10月4日-10月14日停工的工资4597.7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进入中交二公局工作,2016年3月27日至今任马普托大桥建设工人,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也是全年无休,与国家的劳动法背道而驰,加班未安排补休,更没有按规定支付被告加班费。工作期间,原告常被项目领导无故扣除餐费、奖金等,2017年10月3日后,被告勒令原告停工并将原告强送回国。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加班费及社保等事项,但被告均以原告为农民身份不是正式工,没有社保为由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刚多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影响了被告的项目进度,故被告于2017年10月5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字案(高新)【2018】931号裁决书认定**刚于2017年10月14日与被告中交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被告已按照劳动合同支付或履行完毕全部应付职工薪酬,**刚无权再行主张要求高温补贴、餐费、差旅费、加班费和差额工资。原告的工作地点马普托位于莫桑比克南部,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