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8执731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大街居民,现住该去北774号,身份证号码:61262XXXX012280031,电话:1599150*******。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嘉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立案,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延安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折省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道XX园XX楼。
委托代理人:齐永刚,系延安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某某。
1970122****61262XXXX0122800311599150****210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于201932019年3月266日作出的(2019)陕0628民初318318号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814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XXXXXXXXXXX2530于2019年8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00000元于2019年8月26日已向***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剩余1500000元,自愿于2019年10月26日之前给付4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500000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给付600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延安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期限给付,申请执行人***将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如被执行人延安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27400元。
20191026400000201912305000002020630600000经审查,该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执731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凤贵
审判员王树理
审判员杨海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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