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民初62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黄家疙瘩行政村人,现住该村。
被告: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6641225886。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210国道欧锦园路口治平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折省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春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