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517号

原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86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10国道欧锦园口延安治平集团七楼

法定代表人:折省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8元,原告已预交,现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文才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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