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折省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本院受理的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字第00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042568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仲裁费30892元、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记录,银行账户存款信息余额过小无执行价值,本院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19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042568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42568元(已支付200000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达成协之日起,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分别于2019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2020年6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支付50万元,下余款项于2021年6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本案程序性结案。二、仲裁费30892元、本案执行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2042568元(已支付200000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仲裁费30892元、本案执行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人民政府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延安东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它权利并且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执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