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2198号
原告: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冯石畔村老庄山组7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506250514。
被告:侯某,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冯石畔村老庄山组76号,系王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302110544。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屈坪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111011337。
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西安市新开门北路506号19栋1单元3层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661209002X。
被告:***,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横山区响水镇榆林位村110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507251439。
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区响水镇榆林位村110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612214268。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侯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90元,减半收取39695元,由原告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少伟
人民陪审员 叶彩燕
人民陪审员 王 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