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执1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成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达崇。
委托代理人: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耀有。
关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字第48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双方一致确认至2018年12月5日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尚欠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1922元,应于2019年5月10日付清,如未能付清,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需向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31922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迳付仲裁费145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310565.78元。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湖分社80×××61银行账户。
2.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号1座[不动产权利证号为粤*****号]、2座[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号]、3座[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号]、4座[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号]。
3.至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本息共计829417.62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934923.62元。据此,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
4.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立案执行前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延期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后其于2019年5月28日及同年7月19日付款500000元、531922元,共1031922元,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目前,该执行异议正在本院审理之中。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和执行费已全额扣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因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对该异议正在审理中,本案等待该审理结果对上述扣划的款项进行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执1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等待本院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振康
审判员  冼富元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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