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复6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林耀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鹏,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达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永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2019)粤06执异23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佛山中院在执行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苞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三洋公司一案中,三洋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郑永彪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驳回芦苞建筑公司执行申请,后提交情况说明,同意对其提出的驳回芦苞建筑公司执行申请的相关异议请求分案处理,本案仅要求审查处理其追加郑永彪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佛山中院查明,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字第48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至2018年12月5日三洋公司尚欠芦苞建筑公司工程款1031922元,应于2019年5月10日付清,如未能付清,三洋公司需向芦苞建筑公司支付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31922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迳付仲裁费14544元。因三洋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芦苞建筑公司向佛山中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310565.78元。佛山中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佛山中院认为,综合分析异议人三洋公司的异议请求,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三洋公司要求追加郑永彪为(2019)粤06执1349号案被执行人是否合法。追加被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主体基础在执行环节的扩张,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三洋公司申请追加郑永彪为被执行人的主要理由是郑永彪系涉案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建人,但三洋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该理由也并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因此,三洋公司持该理由要求追加郑永彪为被执行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三洋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依法驳回(2019)粤06执异232号执行裁定;2、依法追加郑永彪为(2019)粤06执1349号案被执行人;3、执行费用由芦苞建筑公司、郑永彪承担。事实与理由:佛山中院认定事实不清,芦苞建筑公司提出三洋公司尚欠其债务及违约金829417.6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芦苞建筑公司从未真正参与涉案工程建设,其提出的本案执行工程款项均为实际承建人郑永彪个人所有,郑永彪是挂靠芦苞建筑公司。二、本案执行标的真正的权利人、实际承建人郑永彪已同意三洋公司延期支付案涉建筑工程款1031922元。三、三洋公司已根据郑永彪口头约定,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向芦苞建筑公司付款500000元、7月19日付款531922元,已结清与芦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三洋公司以郑永彪与申请执行人芦苞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郑永彪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建人、涉案执行标的真正的权利人为由要求追加郑永彪为本案被执行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异23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玮玮
书记员黎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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