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成公路128号(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6958H。
法定代表人:黎洪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智慧,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龙,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宾馆路××号。
一、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656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计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8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财产的查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宾馆路××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报告财产以及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街××号××座、佛山市三水区××镇××宾馆路××号××的不动产、名下的号牌为粤ET××**东风牌小汽车、粤EA××**传骐GS5小汽车均已经被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于2022年2月23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街××号××座、佛山市三水区××镇××宾馆路××号××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的粤ET××**东风牌小汽车、粤EA××**传骐GS5小汽车,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
(四)本院受理以***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案,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佛山市三水区××镇××街××号××座不动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移送本院受理的(2022)粤0607执2473号案处置变现。因该案债权为抵押权属于优先债权,如该不动产拍卖成交所有款项则需清偿完毕该优先债权后有案款剩余再按照各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二)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三)移送制裁。被执行人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1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贤政
审 判 员 陈伟潮
审 判 员 赖 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立雄
书 记 员 陈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