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

***与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18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落村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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