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257号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二路**工业园A幢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8号。 第三人: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9号2幢2**20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男,1984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050号。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