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257号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二路**工业园A幢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8号。
第三人: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9号2幢2**20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男,1984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050号。
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观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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