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民初144号
原告:王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张某,现住陕西省渭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向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