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华奥大厦C座1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生,住显失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岔湖北控海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政府东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安公司)、四川三岔湖北控海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湖北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2017)川0180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2017)川0180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6307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