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411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耀华路2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9038930。
法定代表人:谢兆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69481X。
法定代表人:唐均全。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647586.52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黄健佳以其名下坐落于三水市西南镇华兴二街3号202的房产(权利证号:C0199538)及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06210748833)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7586.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凤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