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4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
法定代表人:谢兆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
法定代表人:唐均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607民初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账号为2013××××0681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分别为8002××××2302、8002××××8495、8002××××6011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淑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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