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徐鑫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1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城6号之四(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84735165X。
法定代表人:徐峰。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耀华路2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9038930。
法定代表人:谢兆衍。
被执行人:原本英,男性,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杜景新,男性,1954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本英、杜景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53号和(2018)粤06民终9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移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负担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明
审判员  麦华杰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俊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