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85号
原告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