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潼执字第007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54843.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7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申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7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