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996号
原告:***,男,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亮,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社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6元减半收取3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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