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04财保3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社全。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509266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50926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6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