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770号之一

反诉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英,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社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娥,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白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江峰,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10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2021年5月28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计50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曹振军

审判员  闫 翠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