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770号之一
反诉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英,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社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娥,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白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江峰,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10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2021年5月28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计50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曹振军
审判员 闫 翠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