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坤,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审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13。
法定代表人:白社全,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杨坤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0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上诉人***、杨坤送达了上诉费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一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亮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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