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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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保373号申请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雅,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田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我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57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6407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6407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