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796号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子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