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22执645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2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南路支行账户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南路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南路支行账户元至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232814120000123922案件专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慧平
书记员  董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