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816号
原告吴起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吴起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起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起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
审 判 员 乔 正 文
人民陪审员 许 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