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薛珺铭,某某人民医院,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文保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珺铭,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石湾台。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职工。
上诉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珺铭、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人民法院(2022)陕06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人民法院(2022)陕06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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