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692号
原告:薛珺铭,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生,系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7941851R。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城XX路XX室。
法定代表人:文保先,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09821P。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XX区XX园XX号楼。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6436570039L。
住所地:***XX镇石湾台。
法人代表人:***,系该院院长。原告薛珺铭与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薛珺铭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珺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珺铭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
审 判 员 乔 正 文
人民陪审员 朱 培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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