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901号之四 原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二里畔文信家园1-202室。 法定代表人文保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系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1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 被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 原告***与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其现已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