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神木市东大信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二里畔文信家园1-202室。 法定代表人:文保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神木市东大信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二审上诉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未修复,***要求东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与鉴定意见以及***提供的新证据相矛盾,认定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认为诉争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权向东大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且***有新的证据证明东大公司也认可工程质量在修复后是合格的。 被申请人东大公司、文信公司均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经审查,***提交执行程序中的谈话笔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原审判决其给付工程加固、修复费120096.73元的义务,东大公司应给付工程款。但该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依据各方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举证质证情况认定的事实,且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情形。此外,***提交该证据表明其既认可按照原审判决主文执行,又以原审判决的执行否认原审判决结果,存在逻辑矛盾。故***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误的问题。陕西中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中鉴字[2015]01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质量存在六类问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被验收合格,故***关于案涉工程整体合格的主张不能成立。因部分项目尚未出现裂缝、缺少案涉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等原因,鉴定意见书仅对部分项目的工程加固、修复费确定为120096.73元。对于鉴定意见未给出明确修复费用的项目,原审判决认为东大公司在修复后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故***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借用文信公司的资质与东大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按照无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提供案涉建筑已被修复后并验收合格的证据,***请求东大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