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9254号之一
申请人: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陕0802民初92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13190元现金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经审查,申请人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