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9254号之二
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