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天鹏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9254号 申请人: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13190元现金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13190元现金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