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00278号
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51年3月15日,汉族,榆林市横山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1号,工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二里畔文信家园1-202室。
法定代表人,文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退还原告朱某某。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