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8022号
原告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被告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原告榆林市高新区民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