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特60号
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2635E。
法定代表人:郑桂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剑飞,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982。
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东海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东海公司述称:1.请求撤销三劳人仲案终字[2019]1278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仲裁裁决采用的工资标准错误。本案中,***系由王某盛雇佣并由王某盛安排、管理工作,钟某文按工程进度向王某盛支付工程款,王某盛向其雇佣的包括***在内的工人支付工资。云东海公司及钟某文对***的工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均不知情,***在仲裁庭审期间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涉案仲裁裁决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参照***受伤时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7486元/月认定***的工资,与事实不符。***月工资收入的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在***举证不能且云东海公司是以缴费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身份就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向社保部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佛人社[2015]261号文件(《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的工资应以佛山地区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91元/月为准。二、涉案仲裁裁决裁决云东海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错误。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云东海公司作为施工承包单位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云东海公司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其次,在***和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的情况下,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先由云东海公司向***支付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此做法明显不妥。涉案仲裁裁决既裁决***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由***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又裁决由云东海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明显自相矛盾,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期间,***未提交证据材料,云东海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成品仓3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佛山市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及税收缴款书各一份,拟证明钟某文挂靠云东海公司承接涉案土建工程,云东海公司以缴费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身份向社保部门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而非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参加工伤保险。2.《模板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拟证明钟某文将涉案工程的模板工程分包给王某盛并约定钟某文按工程进度向王某盛支付工程款,王某盛承包工程后雇佣包括***在内的工人进行工作,工资待遇标准及工资发放均由王某盛与***协商,云东海公司与钟某文均不知情。3.《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份,拟证明本案应按工伤发生时佛山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计发基数,而非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6民终121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与本案同类型案件采用工伤发生时佛山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计发基数。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案终字[2019]1278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3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9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944元,合计17217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云东海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云东海公司以***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为由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系针对本案事实方面,不属于上述六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对云东海公司针对上述事实方面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审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王某盛无用工资格的情况下,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云东海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云东海公司作为涉案工伤保险的购买方,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定标准,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减轻讼累,裁决由云东海公司先行支付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不影响云东海公司的实体权利。云东海公司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错误为由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云东海公司申请本院撤销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终字[2019]1278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终字[2019]12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星星
审 判 员 张雪洁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婉雅
书 记 员 冼绮林